各院系: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校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做好就业统计指标修订。按照教育部最新要求,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改为“毕业去向落实率”。根据新标准,调整“毕业去向”相关代码及报送要求,具体详见“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智慧平台院校端”(以下简称“就业平台院校端”)《新版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说明及相关字段填写要求一览表》。
二、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备案。各院系从每年3月份开始要在每周五17时前,利用就业平台院校端完成本院系就业数据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及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的上传。
三、强化就业数据核查。各院系要对各类就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初次集中派遣之前,一般为每年6月中旬,做好本院系全部就业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不漏一人。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要做好存档备查工作,存档时间3-5年。尤其是在集中办理派遣手续和报送初次就业率前开展专项调查,凡是在调查时已离职的就业数据均认定无效数据。每年9月初,教育部将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抽样调查,省就业工作部门在每年8月31日前将对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进行核查。要坚决杜绝数据造假现象,对查实的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四、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各院系要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对违反“四不准”要求的院系和相关人员,将严肃查处通报,并纳入负面清单,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申报、教学评估、评奖评优、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中作为负面因素重点参考。
五、联系方式
招生与就业处
联 系 人: 关顺贤 18341475085
林强 1517402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