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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校园招聘管理办法(修改稿)
2016-05-13 09:56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更好地搭建用人单位与我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平台,使招聘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所有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均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二级学院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必须提前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安排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该为参加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做好协调、沟通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包括招聘信息发布):

(一)首次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审核。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招聘的,必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与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联系协商招聘活动的相关事宜。提供招聘活动的书面申请(参会回执),明确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招聘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用人单位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四)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

(五)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招聘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

(七)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 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允许要求应聘学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五条 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聘学生必须持《毕业生推荐表》、《求职简历》、《就业协议书》入场。招聘活动中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现场秩序。对于扰乱现场秩序的毕业生,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招聘现场。

(二)毕业生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对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辽宁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科技学院二级学院承办招聘会备案表》(略)

2.《辽宁科技学院毕业生双选会参会回执》(略)

3.《辽宁科技学院毕业生推荐表》(略)

辽宁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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