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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2022-03-03 09:22 招生与就业处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和辽宁省相关就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质量为核心,以实现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开辟市场、拓宽渠道;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努力增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意识,不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发放报到证;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派遣到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五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或人事代理部门),自离校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相应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毕业生在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原则上派遗回生源地人社部门。在两年择业期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根据毕业生的申请,出具调整改派意见,毕业生本人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

第七条  学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微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三章  推荐与签约

第八条  毕业生的推荐与签约。毕业生须使用《辽宁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二)毕业生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协议书和推荐表中毕业生基本情况和专业成绩等内容,各院系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必须明确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要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聘用意见,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见证方和审核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招生与就业处审核盖章。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毕业生应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院系,各院系应认真审核就业协议书上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录入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云平台。

(五)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又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因毕业生单方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六)毕业生解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毕业生解约申请表》,所在院系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及原协议书,到招生与就业处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并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时,已办理解约的毕业生学校末位推荐,原接收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有义务缴纳,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未解除就业协议之前,不得再参加其他用人单位面试。

(七)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可一人多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一人一式四份,对应唯一的协议书编号,不得私自转让,各院系必须做好审核工作。毕业生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按违约对待。

第九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予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自谋职业。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两年择业期内,可以持本人申请、毕业证、身份证,到省大学生就业局补办;两年择业期外,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办理派遣证明。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大学生就业局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十二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采取欺骗、伪造就业协议书或其它违反就业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政策、就业知识、就业技巧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就业优先的指导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一)各院系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安排就业指导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求职择业的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利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别座谈、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各院系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日常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是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与各院系在毕业前夕对毕业生从专业、学历、培养方式、生源所在地等方面,进行的鉴别认定,认定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生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上报辽宁省教育厅。认定合格的毕业生将有资格获得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否则不能正常就业。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就业信息主要包括就业政策、社会需求和毕业生资源等信息。信息收集和发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招生与就业处和各院系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并通过学校就业网、微信等多种形式迅速、准确地向毕业生公布,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让毕业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  毕业生要做好自荐材料的准备。

自荐材料一般包括求职信、学校推荐表、个人简历、附件(证书复印件)等内容

(一)求职信。 其中包括个人履历、 择业愿望及综合反映大学学习、工作的情况简介。

(二)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成绩、英语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技能鉴定证等,学习成绩单应由学校教务处加盖印章:

(三)推荐表的填写。推荐表由毕业生按实际情况填写,所在院系对毕业生做出鉴定,并由学校推荐,非荐表模板由招生与就业处统一制作。

(四) 荣誉证书。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觉员以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等的证书。

(五)成果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发明证书,参与创新的项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各类文章、论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等。

(六)证明自己具备某方面素质或能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毕业生。学校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推荐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供需洽谈会、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平台,为用人单位介绍推荐不同专业、 不同特长的毕业生。同时,学校定期向社会发布毕业生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电视、报刊发放就业宣传册等)开展就业宣传。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方式,各院系要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招生与就业处及各院系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中小型供需见面会。各院系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应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九条  编制就业方案。学校在每年530日前依据各院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和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编制我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上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就业方案经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查确定后,学校将按照规定的时间派遣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就业报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要事先取得单位的同意, 申请延期报到。 报到时要带上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也应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报到、登记,以便得到有关部门的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调整改派。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 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协议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附有效材料,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改派申请,持原报到证和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的,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后,持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和生源地意见,到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的调整须在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也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的主管部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学校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按时向省主管部门统计报送毕业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三)负责学校的就业宣传工作。

(四)组织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及就业信息核查工作。    

(五)负责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洽谈会,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六)充分利用校友会、行业协会等资源,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途径开拓就业市场。

(七)充分利用校园网资源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信息网

(八)负责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时的就业手续。

(九)负责延期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改派工作。

(十)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按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就业工作职责

(一)二级院系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一把手”工程,形成院系领导包专业、教师包学生的规范、完善的就业工作体系和责任机制。

(二)要树立为辽宁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责任意识,教育毕业生树立服务辽宁振兴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要充分运用课堂、报告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国家振兴东北、振兴辽宁的发展战略,引导毕业生投身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为辽宁振兴贡献聪明才智。

(三)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和辽宁发展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发挥就业创业典型人物和基层就业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更多的毕业生扎根辽宁、到基层就业。

  (四)对因家庭经济、身心健康状况等因素造成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要建立档案和“一对一”就业帮扶机制。特别是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身体残疾毕业生,结合学生自身特点,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等形式,实现“一生一策”,提高困难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切实解决他们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困难群体就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掉队。
   (五)负责毕业生的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云平台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统计核查机制,确保就业信息真实准确,杜绝虚假就业和数据造假。
   (六)注重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与开拓工作,根据专业、结合行业,依托校企联盟、产教融合等平台开展就业基地建设,发挥科技优势带动创新创业,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就业创业,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拓宽渠道。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建立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并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灵活就业不稳定的毕业生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帮扶,做好服务毕业生就业“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就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出入或与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予盾,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辽科院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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